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1323號
債 權 人 經國麗品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劉仲康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蘇雅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債務人蘇雅玲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查報債務人社區地址為何及是否居住於社區址。
三、表明本件債務人為何人?
四、提出債權人管理委員會最近一次主任委員當選證明及管委會
組織報備證明。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