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11265號
TYDV,110,司促,11265,202109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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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1265號

債 權 人 徐康朕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徐春蓮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表明正確請求金額。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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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