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11227號
TYDV,110,司促,11227,20210917,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1227號
債 權 人 桃園市復興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曾鴻姿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許孟祖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補繳裁判費新台幣500元。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