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11164號
TYDV,110,司促,11164,202109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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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1164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債 務 人 蔡美琪(即江為勤(原名:江忠誠王忠誠)之繼
      承人) 
債 務 人 江杰諺(即江為勤(原名:江忠誠王忠誠)之繼
      承人) 
債 務 人 江杰樺(即江為勤(原名:江忠誠王忠誠)之繼
      承人) 

債 務 人 江芸幸(即江為勤(原名:江忠誠王忠誠)之繼
      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江為勤(原名:江忠誠王忠誠
  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壹拾參萬柒
  仟柒佰捌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六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二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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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