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11159號
TYDV,110,司促,11159,202109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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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1159號
債 權 人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國興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謝明宇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提出債務人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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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