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11138號
TYDV,110,司促,11138,202109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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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1138號
債 權 人 巴黎花都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關俊軒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邱盈謹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
二、查報債務人是否仍居住於陳報址。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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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