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1065號
債 權 人 台灣新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國超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安潔企業社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
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債務人安潔企業社之獨資經營登記資料。
二、表明安潔企業社之法定代理人(即負責人)姓名,並提出其
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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