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11065號
TYDV,110,司促,11065,202109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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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1065號
債 權 人 台灣新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國超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安潔企業社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
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債務人安潔企業社之獨資經營登記資料。
二、表明安潔企業社之法定代理人(即負責人)姓名,並提出其
  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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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新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