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1021號
債 權 人 桃園市復旦儲蓄互助社
法定代理人 陳永發
債 務 人 李志宏
債 務 人 楊善甫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壹拾伍萬陸仟壹
佰柒拾柒元,及其中壹拾參萬參仟肆佰參拾玖元自民國一百
一十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
利息,暨按上開利息百分之三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