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11021號
TYDV,110,司促,11021,202109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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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1021號
債 權 人 桃園市復旦儲蓄互助社

法定代理人 陳永發 
債 務 人 李志宏 

債 務 人 楊善甫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壹拾伍萬陸仟壹
  佰柒拾柒元,及其中壹拾參萬參仟肆佰參拾玖元自民國一百
  一十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
  利息,暨按上開利息百分之三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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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