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0719號債 權 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麥康裕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元朗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表明違約金請求起算日。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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