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10719號
TYDV,110,司促,10719,202109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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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0719號
債 權 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麥康裕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元朗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表明違約金請求起算日。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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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