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0523號債 權 人 簡國峯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琛昌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一、表明利息起算日究為支付命令送達翌日,抑或民國109 年12 月31日。三、表明利息利率。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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