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10523號
TYDV,110,司促,10523,202109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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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0523號
債 權 人 簡國峯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琛昌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
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
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表明利息起算日究為支付命令送達翌日,抑或民國109 年12
  月31日。
三、表明利息利率。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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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琛昌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