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10250號
TYDV,110,司促,10250,202109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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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0250號
債 權 人 新光電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春明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山錡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至第511 條 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 條第1 項定有 明文。次按督促程序, 如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同 法第509 條第1 項後段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務人之法定 代理人林永洋戶籍設於臺中市西屯區戶政事務所,因住所不 明,須依公示送達之,又督促程序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 行之,依上開法條規定,該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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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光電通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電通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山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通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