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勞訴字第65號
原 告 張仁福
黃秀緣
張永樹
張有田
張國樑
張偉軍
李欣怡
吳美英
張莉
陳柏諺
彭月玲
潘梅香
謝融安
上13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稚婷律師
被 告 小寶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建隣(原名:黃建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9 月15
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分別給付原告如附表七編號一至十三之「合計金額」欄所示之金額,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八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分別提繳如附表七編號一至十三之「應提繳勞退金額」欄所示之金額至原告設於勞工保險局之勞工退休金專戶。原告黃秀緣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分別以如附表七編號一至十三之「合計金額」欄、「應提繳勞退金額」欄所示之金額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黃秀緣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與理由
壹、程序方面
按言詞辯論期日,當事人之一造不到場者,得依到場當事人 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 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之情事,爰依原 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原告張仁福、黃秀緣、張永樹、張有田、張國樑 、張偉軍、李欣怡、吳美英、張莉、陳柏諺、彭月玲、潘梅 香、謝融安等13人前均受僱於被告擔任廚師或廚工,被告與 原告均約定每日工作時間自上午9 時至下午7 時(中午12時 至14時為午休時間),每日正常工時8 小時,每月應領工資 於次月10日給薪,例假日及國定假日加班者,可以補休一天 或給付加班費(平日每小時加班費150 元,休息日、例假日 及國定假日加班者,廚師每日2,500 元、廚工每日1,395 元 )。詎料,被告於民國109 年11月4 日無預警歇業,並告知 原告該日為最後上班日,是被告自應給付原告預告期間工資 、資遣費,且在被告任職期間,原告亦有短少給付工資(包 括加班費、特休未休工資)及短少提繳勞工退休金之情事。 為此,爰依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第22條第2 項、第16 條第1 、3 項、第17條、第38條第1 、4 項、勞工退休金條 例(下稱勞退條例)第12條第1 項、同法第31條第1 項之規 定,請求被告分別給付及提撥如後㈠至所列原告之工資、 加班費、特休未休工資、預告期間工資、資遣費及勞工退休 金【詳如後述㈠至】,並聲明:1.被告應分別給付原告如 起訴狀附表「合計」欄所示之金額,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 %計算之利息;2.被告應分別 提撥如起訴狀附表「提繳勞退金」欄所示之金額至原告設於 勞工保險局之勞工退休金專戶;3.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 假執行。
㈠原告張仁福部分:伊自108 年1 月1 日起受僱於被告擔任廚 師,雙方約定每月工資新臺幣(下同)5 萬元,然被告自10 9 年10月起即未給付工資,目前尚積欠如起訴狀附表「張仁 福」欄所示之工資、加班費、特休未休工資、預告期間工資 、資遣費,合計15萬3,869 元,且另有短少提繳勞工退休金 4 萬0,062 元(見本院110 年度勞專調字第119 號事件卷〈 下稱勞專調卷〉第67、69、95至101 頁)。 ㈡原告黃秀緣部分:伊自108 年1 月1 日起受僱於被告擔任領 班,雙方約定每月工資3 萬5,000 元,然被告尚積欠如起訴 狀附表「黃秀緣」欄所示之工資、加班費、特休未休工資、 預告期間工資、資遣費,合計14萬3,746 元,且另有短少提 繳勞工退休金3 萬2,568 元(見勞專調卷第67、71、103 至 109 頁)。
㈢原告張永樹部分:伊自108 年1 月1 日起受僱於被告擔任廚 師,雙方約定每月工資5 萬元,然被告尚積欠如起訴狀附表 「張永樹」欄所示之工資、加班費、特休未休工資、預告期 間工資、資遣費,合計26萬7,863 元,且另有短少提繳勞工 退休金4 萬1,466 元(見勞專調卷第67、73、111 至116 頁 )。
㈣原告張有田部分:伊自108 年5 月25日起受僱於被告擔任廚 工,雙方約定每月工資3萬6,000元,匯入原告張有田之子張 仁翰之帳戶內,惟被告遲至108 年10月15日始為其投保勞保 ,而被告尚積欠如起訴狀附表「張有田」欄所示之工資、特 休未休工資、預告期間工資、資遣費,合計10萬1,755 元, 且另有短少提繳勞工退休金3 萬5,435 元(見勞專調卷第67 、75、117 至126 頁)。
㈤原告張國樑部分:伊自109 年9 月7 日起受僱於被告擔任廚 師,雙方約定每月工資5 萬元,然被告尚積欠如起訴狀附表 「張國樑」欄所示之工資、加班費、資遣費,合計6 萬3,34 8 元,且另有短少提繳勞工退休金6,036 元(見勞專調卷第 67、77、127 至131 頁)。
㈥原告張偉軍部分:伊自108 年1 月1 日起受僱於被告擔任廚 工,雙方約定每月薪資3萬2,000元,然被告尚積欠如起訴狀 附表「張偉軍」欄所示之工資、特休未休工資、預告期間工 資、資遣費,合計9 萬5,600 元,且另有短少提繳勞工退休 金4 萬3,163 元(見勞專調卷第67、79、133 至138 頁)。 ㈦原告李欣怡部分:伊自108 年1 月1 日起受僱於被告擔任廚 工,雙方約定每月工資3 萬元,然被告尚積欠如起訴狀附表 「李欣怡」欄所示之工資、加班費、特休未休工資、預告期 間工資、資遣費,合計10萬7,038 元,且另有短少提繳勞工 退休金2 萬5,580 元(見勞專調卷第67、81、139 至145 頁 )。
㈧原告吳美英部分:伊自108 年1 月1 日起受僱於被告擔任廚 工,雙方約定每月工資2萬8,000元,然被告尚積欠如起訴狀 附表「吳美英」欄所示之工資、加班費、特休未休工資、預 告期間工資、資遣費,合計9 萬8,629 元,且另有短少提繳 勞工退休金2 萬6,696 元(見勞專調卷第67、83、147 至 153 頁)。
㈨原告張莉部分:伊自108 年1 月1 日起受僱於被告擔任廚工 ,雙方約定每工薪資3 萬元,然被告尚積欠如起訴狀附表「 張莉欄」所示之工資、加班費、特休未休工資、預告期間工 資、資遣費,合計10萬4,526 元,且另有短少提繳勞工退休 金2 萬3,988 元(見勞專調卷第67、85、155 至160 頁)。
㈩原告陳柏諺部分:伊自109 年1 月1 日起受僱於被告擔任廚 師,雙方約定每月工資4萬8,000元,然被告尚積欠如起訴狀 附表「陳柏諺」欄所示之工資、加班費、特休未休工資、預 告期間工資、資遣費,合計11萬1,277 元,且另有短少提繳 勞工退休金3 萬0,270 元(見勞專調卷第67、87、161 至16 5 頁)。
原告彭月玲部分:伊自108 年1 月3 日起受僱於被告擔任廚 工,雙方約定每月工資3 萬元,然被告遲至108 年1 月11日 始為原告彭月玲加保勞保,且被告尚積欠如起訴狀附表「彭 月玲」欄所示之工資、加班費、特休未休工資、預告期間工 資、資遣費,合計9 萬2,365 元,且另有短少提繳勞工退休 金2 萬5,944 元(勞專調卷第67、89、167 至173 頁)。 原告潘梅香部分,伊自108 年11月19日起受僱於被告擔任廚 工,雙方約定每月工資2萬8,000元,然被告尚積欠如起訴狀 附表「潘梅香」欄所示之工資、加班費、特休未休工資、預 告期間工資、資遣費,合計7 萬4,304 元,且另有短少提繳 勞工退休金2 萬1,161 元(見勞專調卷第67、91、175 至17 8 頁)。
原告謝融安部分:伊自108 年7 月10日起受僱於被告擔任廚 師,雙方約定每月工資5 萬元,原告謝融安之工資自109 年 7 月後便改匯入女兒謝采璇名下帳戶,惟被告遲至108 年7 月17日始為其投保勞保,且被告尚積欠如起訴狀附表「謝融 安」欄所示之工資、加班費、特休未休工資、預告期間工資 、資遣費,合計22萬9,998 元,且另有短少提繳勞工退休金 4 萬7,383 元(見勞專調卷第67、93、179 至186 頁)。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 陳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經查,原告主張:其各自附表一「到職日」欄所示之日起受 雇於被告,約定每月薪資分別為如附表一「每月正常工時工 資」欄所示之金額,因被告於109 年11月4 日歇業,致兩造 間勞動契約經被告依勞基法第11條第1 款規定默示終止,又 原告之最後工作日均為109 年11月4 日,且被告有積欠原告 工資、加班費、特休未休工資、預告期間工資、資遣費、新 制退休金等語,業據原告分別提出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 料表(明細)、薪資單、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明細資料、彰 化縣政府109 年12月24日府勞資字第1090471238號函、桃園 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記錄、桃園市勞資和諧促進會勞資爭議 調解記錄、原告合作金庫銀行存款存摺內頁、員工出勤休假 計畫表、打卡記錄等件為佐(見勞專調卷第95至331 頁);
而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前開事實,經合法通知後,於言詞辯 論期日既未到庭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陳述以供本院審酌 ,依民事訴訟法第280 條第3 項規定,視同自認,堪認上情 為真,先予敘明。
㈡積欠工資、加班費(包括應補休未休工資)部分: 1.按「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報酬應依約定之期限給付之 」;「勞工正常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八小時,每星期不 得超過四十小時」;「出勤紀錄內記載之勞工出勤時間,推 定勞工於該時間內經雇主同意而執行職務」,勞基法第22條 第2 項前段、民法第486 條前段、勞基法第30條、勞動事件 法第38條分別定有明文。
2.工資部分:原告張仁福、黃秀緣、張永樹、張有田、張國樑 、張偉軍、李欣怡、吳美英、張莉、陳柏諺、彭月玲、潘梅 香、謝融安等人各與被告約定每月正常工時工資為5 萬元、 3 萬5,000 元、5 萬元、3 萬6,000 元、5 萬元、3 萬2,00 0 元、3 萬元、2 萬8,000 元、3 萬元、4 萬8,000 元、3 萬元、2 萬8,000 元及5 萬元,而被告自109 年10月起即未 給付原告工資,尚積欠如附表二「積欠工資欄」所示之工資 (另積欠原告黃秀緣8 月份部分工資、原告張永樹8 月及9 月工資、原告張莉6 月部分工資)之事實,業據原告提出薪 資單、合作金庫銀行存摺內頁等件為憑(見勞專調卷第97頁 、105 頁、113 頁、119 至124 頁、127 頁、135 頁、141 頁、149 頁、157 頁、163 頁、169 頁、175 頁、181 頁、 19 3至256 頁),堪認屬實,是原告分別請求被告給付上開 積欠工資部分,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3.加班費及應補休未休工資部分:原告主張:兩造約定廚師於 休息日、例假日及國定假日加班者,每日加班費為2,500 元 或可補休一日;廚工平常工作日之加班費每小時為150 元, 若於休息日、例假日及國定假日加班者,每日之加班費為1, 395 元或可補休一日。又原告張仁福、張永樹、張國樑、陳 柏諺及謝融安為廚師,有於休息日、例假日及國定假日出勤 加班各2 日、5 日、1 日、6 日、8 日,應領如附表三之「 例假日等加班費」欄所示之加班費,其中原告謝融安至勞動 契約終止時止,尚有18日應補休日而未休,以補休一日2,50 0 元計,尚可領取相當於工資4 萬5,000 元;另原告黃秀緣 、李欣怡、吳美英、張莉、彭月玲及潘梅香為廚工,有於如 附表三所示於平日加班及休息日、例假日、國定假日出勤加 班暨應補休天數未休之情事等語,業據其等提出員工出勤計 畫表、考勤表及薪資單為佐(見勞專調卷第257 至258 頁、 第275 、283 頁、第296 頁、第267 頁、第181 、273 、32
9 至333 頁、第259 至261 、105 頁、第263 、141 、311 至312 、314 頁、第265 、149 頁、第157 、315 至317、3 19 頁、第269 、271 頁、第326 至328 頁)。堪認,原告 分別請求被告給付如附表三之「平日加班費」欄、「例假日 等加班費」欄及「應補休未休之工資」欄所示之金額,並非 無據,應予准許。
㈢資遣費及預告期間工資部分:
1.按雇主依勞基法第11條第1 項之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應 依左列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一、在同一雇主之事業單位 繼續工作,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平均工資之資遣費。 二、依前款計算之剩餘月數,或工作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 給之。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為勞基法第17條所明 定。又勞工適用本條例之退休金制度者,適用本條例後之工 作年資,於勞動契約依勞基法第11條、第13條但書、第14條 及第20條或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23條、第24條規定終止時 ,其資遣費由雇主按其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發給二分之一個 月之平均工資,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最高以發給六個 月平均工資為限,不適用勞基法第17條之規定,勞退條例第 12條第1 項亦有明定。又平均工資係指計算事由發生之當日 前六個月內所得工資總額除以該期間之總日數所得之金額; 工作未滿六個月者,謂工作期間所得工資總額除以工作期間 之總日數所得之金額;工資按工作日數、時數或論件計算者 ,其依上述方式計算之平均工資,如少於該期內工資總額除 以實際工作日數所得金額百分之六十者,以百分之六十計, 勞基法第2 條第4 款亦有明文。次按雇主依第11條或第13條 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10日前預告之。 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20日前預告之。三、 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30日前預告之。」;雇主未依第一 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勞 基法第16條定有明文。
2.經查,被告於109 年11月4 日無預警歇業,則兩造間之勞動 契約業經被告依勞基法第11條第1 款規定於該日默示終止, 原告自得依前揭規定,請求被告給付資遣費及預告期間之工 資。而原告主張:其等於終止勞動契約前6 個月平均工資分 別如附表一「平均工資」欄所示等語,有原告提出之上開薪 資單、合作金庫銀行存簿內頁暨起訴狀如附表1 至13可參( 見勞專調卷第69至93頁),又原告自如附表一「到職日」欄 所示之日起開始任職於被告,至「最後工作日」即109 年11 月4 日止之年資,則如附表一「年資」欄所示,另被告終止
勞動契約之預告期間日數,則如附表四「預告期間工資日數 」欄所示,是原告分別請求被告給付如附表四「資遣費」欄 及「預告期間工資及其計算式」欄所示之金額,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
㈣特休未休工資部分:
按「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 應依下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一、六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 三日。二、一年以上二年未滿者,七日。三、二年以上三年 未滿者,十日。四、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每年十四日。五 、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每年十五日。六、十年以上者,每 一年加給一日,加至三十日為止。前項之特別休假期日,由 勞工排定之。但雇主基於企業經營上之急迫需求或勞工因個 人因素,得與他方協商調整。勞工之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 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勞基法第38 條第1 項至第2 項、第4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於勞 動契約終止時,被告應依上開規定分別給付特別休假工資予 原告,而原告之工作年資詳如附表一「年資」欄所示,如前 所述,則原告自任職時起至被告歇業止,已累積如附表五「 累積特休日數」欄所示之特別休假日數,復扣除如附表五「 累積已休日數」欄所示之特別休假已休日數,此有原告之打 卡記錄暨員工出勤休假記錄表可稽(見勞專調卷第257 至27 3 頁),尚有如附表五之「累積未休日數」欄之特別休假未 休日數,則原告分別請求被告給付如附表五「特休未休工資 」欄所示之金額,應屬有據,自應准許,然原告黃秀緣逾此 範圍之請求,則無理由,不應准許。
㈤勞工退休金部分:
按雇主應為適用勞退條例之勞工,按月提繳退休金,儲存於 勞工保險局設立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雇主每月負擔之勞 工退休金提繳率,不得低於勞工每月工資6 %,勞退條例第 6 條第1 項、第14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同條例第31 條第1 項規定,雇主未依該條例之規定按月提繳或足額提繳 勞工退休金,致勞工受有損害者,勞工得向雇主請求損害賠 償。另該專戶內之本金及累積收益屬勞工所有,僅於未符合 同條例第24條第1 項所定請領退休金規定之前,不得領取。 是雇主未依該條例之規定,按月提繳或足額提繳勞工退休金 者,將減損勞工退休金專戶之本金及累積收益,勞工之財產 受有損害,自得依該條例第31條第1 項規定請求損害賠償; 於勞工尚不得請領退休金之情形,亦得請求雇主將未提繳或 未足額提繳之金額繳納至其退休金專戶,以回復原狀,最高 法院101 年度台上字第1602號著有判決可資參照。經查,原
告主張:被告應依起訴狀如附表1 至附表13「應給付薪資欄 」之金額,依照勞工退休金月提繳工資分級表之級距,按月 提繳同表「月提繳工資」欄所示之金額之6 %,而提繳如同 表「應提繳金額」欄所示之勞工退休金,然被告僅提繳如同 表「已提繳提繳金額」欄之勞工退休金,而有如同表「應補 提繳金額」欄所示未足額提繳勞工退休金之情形等語,此有 原告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資料在卷可按(見勞專調卷第99 至101 頁、第107 至109 頁、第115 至116 頁、第125 至12 6 頁、第129 至131 頁、第137 至138 頁、第143 至145 頁 、第151 至153 頁、第159 至160 頁、第165 頁、第171 至 173 頁、第177 至178 頁、第185 至186 頁),是原告分別 請求被告提繳如附表六「應補提繳金額」欄所示之金額至原 告設於勞工保險局之勞工退休金專戶,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
四、從而,原告依上開勞基法、勞退條例等規定,分別請求被告 給付積欠工資、加班費(包括應補休工資)、特休未休工資 、資遣費及預告工資(詳如附表七「合計金額」欄所示), 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見勞專調卷第391 頁)之翌日即110 年8 月3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 %計算之利息;暨請求 被告補提撥如附表七「應提繳勞退金額」欄所示之勞工退休 金至原告設於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之勞工退休金專戶,為有理 由,應予准許;然原告黃秀緣逾此範圍之請求,則非有理, 應予駁回。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用之證 據,認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逐一論列,附此敘 明。
六、按法院就勞工之給付請求,為雇主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 告假執行;前項請求,法院應同時宣告雇主得供擔保或將請 求標的物提存而免假執行,為勞動事件法第44條第1 項、第 2 項所明定。經查,本判決中被告雇主敗訴部分,依前開規 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及被告如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至本判決中原告黃秀緣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乃失所 附麗,應併予駁回。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規定。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0 日
民事勞動法庭 法 官 姚葦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 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賴昱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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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一 (新臺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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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姓名 │到 職 日 │每月正常│平均工資│年資 │
│ │ │ │工時工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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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張仁福│108年1月1日 │50000元 │ 51260元│1年10月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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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黃秀緣│108年1月1日 │35000元 │ 36798元│1年10月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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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張永樹│108年1月1日 │50000元 │ 52883元│1年10月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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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張有田│108年5月25日│36000元 │ 36215元│1年5月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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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張國樑│109年9月7日 │50000元 │ 51905元│ 5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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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張偉軍│108年1月1日 │32000元 │ 32000元│1年10月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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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李欣怡│108年1月1日 │30000元 │ 30823元│1年10月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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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吳美英│108年1月1日 │28000元 │ 28572元│1年10月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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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張莉 │108年1月1日 │30000元 │ 23555元│1年10月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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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陳柏諺│109年1月1日 │48000元 │ 50083元│ 10月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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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彭月玲│108年1月3日 │30000元 │ 30303元│1年10月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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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潘梅香│108年11月19 │28000元 │ 29223元│ 11月又16日│
│ │ │日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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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謝融安│108年7月10日│50000元 │ 58338元│1年3月又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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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請求積欠工資(新臺幣/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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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姓名 │每月工資│積欠工資│計算式 │
├──┼───┼────┼────┼──────────────────┤
│ 1 │張仁福│ 50000元│ 56667元│50000+50000×4/30=56667 │
├──┼───┼────┼────┼──────────────────┤
│ 2 │黃秀緣│ 35000元│ 54281元│35000+35000×4/30=54281 │
├──┼───┼────┼────┼──────────────────┤
│ 3 │張永樹│ 50000元│156667元│50000+50000+50000+50000×4/30= │
│ │ │ │ │156667 │
├──┼───┼────┼────┼──────────────────┤
│ 4 │張有田│ 36000元│ 40800元│36000+36000×4/30=40800 │
├──┼───┼────┼────┼──────────────────┤
│ 5 │張國樑│ 50000元│ 56667元│50000+50000×4/30=56667 │
├──┼───┼────┼────┼──────────────────┤
│ 6 │張偉軍│ 32000元│ 36267元│32000+32000×4/30=36267 │
├──┼───┼────┼────┼──────────────────┤
│ 7 │李欣怡│ 30000元│ 34000元│30000+30000×4/30=34000 │
├──┼───┼────┼────┼──────────────────┤
│ 8 │吳美英│ 28000元│ 31733元│28000+28000×4/30=31733 │
├──┼───┼────┼────┼──────────────────┤
│ 9 │張莉 │ 30000元│ 42471元│(28471-20000)+30000+30000×4/30│
│ │ │ │ │=42471 │
├──┼───┼────┼────┼──────────────────┤
│ 10 │陳柏諺│ 48000元│ 54400元│48000+48000×4/30=54400 │
├──┼───┼────┼────┼──────────────────┤
│ 11 │彭月玲│ 30000元│ 34000元│30000+30000×4/30=34000 │
├──┼───┼────┼────┼──────────────────┤
│ 12 │潘梅香│ 28000元│ 31733元│28000+28000×4/30=31733 │
├──┼───┼────┼────┼──────────────────┤
│ 13 │謝融安│ 50000元│ 76667元│(51471-31471)+50000+50000×4/30│
│ │ │ │ │=76667 │
└──┴───┴────┴────┴──────────────────┘
┌───────────────────────────────────┐
│附表三:請求加班費及應補休日工資(新臺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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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姓名 │平日加│平日加班│例假日等│例假日等│應補休未│應補休未│
│ │ │班時數│費 │加班日數│加班費 │休天數 │休工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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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張仁福│ │ 0元│ 2日│ 5000元│ │ 0元│
├──┼───┼───┼────┼────┼────┼────┼────┤
│ 2 │黃秀緣│ 7時│ 1050元│ 4日│ 5580元│ 10日│ 13950元│
├──┼───┼───┼────┼────┼────┼────┼────┤
│ 3 │張永樹│ │ 0元│ 5日│ 12500元│ │ 0元│
├──┼───┼───┼────┼────┼────┼────┼────┤
│ 4 │張有田│ │ 0元│ │ 0元│ │ 0元│
├──┼───┼───┼────┼────┼────┼────┼────┤
│ 5 │張國樑│ │ 0元│ 1日│ 2500元│ │ 0元│
├──┼───┼───┼────┼────┼────┼────┼────┤
│ 6 │張偉軍│ │ 0元│ │ 0元│ │ 0元│
├──┼───┼───┼────┼────┼────┼────┼────┤
│ 7 │李欣怡│ 14時│ 2100元│ 3日│ 4185元│ 6日│ 8370元│
├──┼───┼───┼────┼────┼────┼────┼────┤
│ 8 │吳美英│ 19時│ 2850元│ 2日│ 2790元│ 5日│ 6975元│
├──┼───┼───┼────┼────┼────┼────┼────┤
│ 9 │張莉 │ 4時│ 600元│ 4日│ 5580元│ 3日│ 4185元│
├──┼───┼───┼────┼────┼────┼────┼────┤
│ 10 │陳柏諺│ │ 0元│ 6日│ 15000元│ │ 0元│
├──┼───┼───┼────┼────┼────┼────┼────┤
│ 11 │彭月玲│ 1時│ 150元│ 1日│ 1395元│ │ 0元│
├──┼───┼───┼────┼────┼────┼────┼────┤
│ 12 │潘梅香│ 7時│ 1050元│ 3日│ 4185元│ 8日│ 11160元│
├──┼───┼───┼────┼────┼────┼────┼────┤
│ 13 │謝融安│ │ 0元│ 8日│ 20000元│ 18日│ 45000元│
└──┴───┴───┴────┴────┴────┴────┴────┘
┌──────────────────────────────────────┐
│附表四:資遣費、預告期間工資(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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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姓名 │資遣費 │資遣費計算式 │預告期間│預告期間工資及其│
│ │ │ │ │工資日數│計算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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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張仁福│47202元 │51260元×【1+10/12+(3│20日 │33333元(50000×│
│ │ │ │÷30÷12)×1/2】 │ │20/30) │
├──┼───┼────┼────────────┼────┼────────┤
│ 2 │黃秀緣│33885元 │36798元×【1+10/12+(3│20日 │23333元(35000×│
│ │ │ │÷30÷12)×1/2】 │ │20/30) │
├──┼───┼────┼────────────┼────┼────────┤
│ 3 │張永樹│48696元 │52883元×【1+10/12+(3│20日 │33333元(50000×│
│ │ │ │÷30÷12)×1/2】 │ │20/30) │
├──┼───┼────┼────────────┼────┼────────┤
│ 4 │張有田│26155元 │36215元×【1+5/12+(10│20日 │24000元(36000×│
│ │ │ │÷30÷12)×1/2】 │ │20/30) │
├──┼───┼────┼────────────┼────┼────────┤
│ 5 │張國樑│ 4181元 │51906元×【1/12+(28÷ │ │0元 │
│ │ │ │30÷12)×1/2】 │ │ │
├──┼───┼────┼────────────┼────┼────────┤
│ 6 │張偉軍│29467元 │32000元×【1+10/12+(3│20日 │21333元(32000×│
│ │ │ │÷30÷12)×1/2】 │ │20/30) │
├──┼───┼────┼────────────┼────┼────────┤
│ 7 │李欣怡│28383元 │30823元×【1+10/12+(3│20日 │20000元(30000×│
│ │ │ │÷30÷12)×1/2】 │ │20/30) │
├──┼───┼────┼────────────┼────┼────────┤
│ 8 │吳美英│26310元 │28572元×【1+10/12+(3│20日 │18667元(28000×│
│ │ │ │÷30÷12)×1/2】 │ │20/30) │
├──┼───┼────┼────────────┼────┼────────┤
│ 9 │張莉 │21690元 │23555元×【1+10/12+(3│20日 │20000元(30000×│
│ │ │ │÷30÷12)×1/2】 │ │20/30) │
├──┼───┼────┼────────────┼────┼────────┤
│ 10 │陳柏諺│21077元 │50083元×【10/12+(3÷ │10日 │16000元(48000×│
│ │ │ │30÷12)×1/2】 │ │10/30) │
├──┼───┼────┼────────────┼────┼────────┤
│ 11 │彭月玲│27820元 │30303元×【1+10/12+(1│20日 │20000元(30000×│
│ │ │ │÷30÷12)×1/2】 │ │20/30) │
├──┼───┼────┼────────────┼────┼────────┤
│ 12 │潘梅香│14043元 │29223元×【11/12+(16÷│10日 │9333元(28000× │
│ │ │ │30÷12)×1/2】 │ │10/30) │
├──┼───┼────┼────────────┼────┼────────┤
│ 13 │謝融安│38331元 │58338元×【1+3/12+(25│20日 │33333元(50000×│
│ │ │ │÷30÷12)×1/2】 │ │20/30) │
└──┴───┴────┴────────────┴────┴────────┘
┌──────────────────────────────────────┐
│附表五:特休未休工資(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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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姓名 │累積特休│累積已休│累積未休│特休未休│計算式 │
│ │ │日數 │日數 │日數 │金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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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張仁福│10日 │3日 │7日 │ 11667元│50000÷30×7=11667 │
├──┼───┼────┼────┼────┼────┼───────────┤
│ 2 │黃秀緣│10日 │0日 │10日 │ 10500元│35000÷30×10=10500 │
├──┼───┼────┼────┼────┼────┼───────────┤
│ 3 │張永樹│10日 │0日 │10日 │ 16667元│50000÷30×10=16667 │
├──┼───┼────┼────┼────┼────┼───────────┤
│ 4 │張有田│10日 │1日 │9日 │ 10800元│36000÷30×9=10800 │
├──┼───┼────┼────┼────┼────┼───────────┤
│ 5 │張國樑│ 無 │ │ │ 0元│ │
├──┼───┼────┼────┼────┼────┼───────────┤
│ 6 │張偉軍│10日 │2日 │8日 │ 8533元│32000÷30×8=8533 │
├──┼───┼────┼────┼────┼────┼───────────┤
│ 7 │李欣怡│10日 │0日 │10日 │ 10000元│30000÷30×10=10000 │
├──┼───┼────┼────┼────┼────┼───────────┤
│ 8 │吳美英│10日 │0日 │10日 │ 9333元│28000÷30×10=9333 │
├──┼───┼────┼────┼────┼────┼───────────┤
│ 9 │張莉 │10日 │0日 │10日 │ 10000元│30000÷30×10=1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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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陳柏諺│3日 │0日 │3日 │ 4800元│48000÷30×3=48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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