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薪資扣押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勞小字,110年度,27號
TYDV,110,勞小,27,202109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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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0年度勞小字第27號
原   告 塞席爾商印盟嘉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進立 
訴訟代理人 吳清成 
被   告 李天池即欣晟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扣押款事件,於民國110 年8 月25日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陸仟零玖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何宗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李慧慧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三、民事訴訟法第471條第1項:(依同法第436條之32第2項規定 於小額事件之上訴程序準用之)
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 ,提出理由書於原第二審法院;未提出者,毋庸命其補正, 由原第二審法院以裁定駁回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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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塞席爾商印盟嘉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塞席爾商印盟嘉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嘉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