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執字第25號
聲 請 人 鄧增銘
相 對 人 偉盛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白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強制執行事件,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桃園市勞資關係發展協進會於民國一○九年三月二十七日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方案中關於相對人同意提撥新臺幣伍仟伍佰肆拾肆元至聲請人於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 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 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有下列各款情形之 一者,法院應駁回其強制執行裁定之聲請:(一)調解內容 或仲裁判斷,係使勞資爭議當事人為法律上所禁止之行為。 (二)調解內容或仲裁判斷,與爭議標的顯屬無關或性質不 適於強制執行。(三)依其他法律不得為強制執行,勞資爭 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前段、第60條分別定有明文。二、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勞資爭議事件,經桃園市勞資關係發 展協進會於民國109 年3 月27日調解成立在案,相對人同意 於將提撥勞工退休金新臺幣(下同)1 萬5246元至聲請人於 勞工保險局之退休金專戶。詎相對人尚未履行109 年11月至 110 年2 月每月提繳1386元之義務,共計5544元。為此,爰 依法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兩造關於給付退休金之勞資爭議,前經桃園市勞資關 係發展協進會辦理調解成立,有聲請人提出之上揭調解紀錄 附卷可稽,足認相對人對聲請人負有前開調解成立內容所載 之金錢給付義務。然相對人並未遵期自109 年4 月20日起履 行金錢給付義務,前經本院109 年度勞執字第142 號裁定准 許就其中之9702元強制執行,此有聲請人之勞工退休金個人 專戶明細資料、本院本院109 年度勞執字第142 號裁定在卷 可查。就相對人尚未履行之5544元(計算式:00000-0000= 5544)部分,得為強制執行,聲請人聲請強制執行,於法有 據,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因財產權關係所為聲請,其標的之金額未滿10萬元者 ,按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1 款規定,應徵收費用500 元。而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係規定「暫免繳裁判費」,非
免繳裁判費,則有關聲請裁定強制執行費用負擔之部分,應 依同法第59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之規定,再依非 訟事件法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9條、第95條之規定,由相對人 負擔,是本院一併確定其數額,爰裁定如主文第2 項所示。五、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何宗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李慧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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