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保險字第5號
抗 告 人 許亞菁
許亞倫
鄭素美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保
險金事件,對於民國110 年7 月27日本院所為裁定提起抗告,依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未
據抗告人預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
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俊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蕭尹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