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保險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保險字,110年度,5號
TYDV,110,保險,5,2021092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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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保險字第5號
抗 告 人 許亞菁 
      許亞倫 
      鄭素美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保
險金事件,對於民國110 年7 月27日本院所為裁定提起抗告,依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未
據抗告人預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
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俊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蕭尹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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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