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促字,110年度,11656號
TYDV,110,促,11656,20210929,2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促字第11656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黃顗臻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已催告債務人還款之釋明文件影本(如寄發存證信函
  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等)。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9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9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1/1頁


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