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促字,110年度,11483號
TYDV,110,促,11483,202109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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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促字第11483號
債 權 人 劉明坤 



債 務 人 佳喬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智任 

債 務 人 同宏機械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敏正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佳喬機械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壹
  拾柒萬伍仟捌佰捌拾捌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
  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法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同宏機械科技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壹拾柒萬伍仟
  捌佰捌拾捌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法官
  提出異議。
三、前二項任一債務人已為給付者,另一債務人於該給付範圍內
  免其給付義務。
四、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4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4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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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同宏機械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佳喬機械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