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促字,110年度,11341號
TYDV,110,促,11341,202109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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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促字第11341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債 務 人 王藍宏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壹拾萬捌仟貳佰伍拾
  參元,及其中伍萬肆仟貳佰參拾柒元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
  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
  九十七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每月加計付陸佰元之逾
  期手續費,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法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4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4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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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