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促字第11161號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 務 人 范美香(即陳金寶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於管理被繼承人陳金寶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清償
新臺幣(下同)貳萬柒仟捌佰貳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
一月十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及自
民國九十六年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參佰元之違
約金,違約金之計付以三個月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法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7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7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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