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促字,110年度,11161號
TYDV,110,促,11161,202109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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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促字第11161號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 務 人 范美香(即陳金寶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於管理被繼承人陳金寶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清償
  新臺幣(下同)貳萬柒仟捌佰貳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
  一月十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及自
  民國九十六年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參佰元之違
  約金,違約金之計付以三個月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法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7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7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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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