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促字,110年度,11045號
TYDV,110,促,11045,202109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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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促字第11045號
債 權 人 黃政雄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吳盈馨吳陳惠齡吳志仁間請求支付命令
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權已屆清償期之證明文件。
  二、請提出催告函及回執。
  三、如台端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
    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2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2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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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