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促字第11045號
債 權 人 黃政雄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吳盈馨、吳陳惠齡、吳志仁間請求支付命令
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權已屆清償期之證明文件。
二、請提出催告函及回執。
三、如台端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
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2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2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