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促字,110年度,10992號
TYDV,110,促,10992,202109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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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促字第10992號
債 權 人 傳世國寶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范昌盛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彭浩然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請提出「最新」管理委員會向主管機關報備(含管理委
    員會名稱、現任主任委員姓名及其當選證明)之證明文
    件。
  三、請提出彭浩然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四、請釋明彭浩然現有無實際居住於聲請狀陳報之地址即「
    桃園市○○區○○街00號7 樓」。
  五、請提出桃園市○○區○○街00號7 樓建號之最新「第一
    類」登記謄本。
  六、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二份。
  七、如台端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
    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1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1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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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