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促字第10992號
債 權 人 傳世國寶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范昌盛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彭浩然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請提出「最新」管理委員會向主管機關報備(含管理委
員會名稱、現任主任委員姓名及其當選證明)之證明文
件。
三、請提出彭浩然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四、請釋明彭浩然現有無實際居住於聲請狀陳報之地址即「
桃園市○○區○○街00號7 樓」。
五、請提出桃園市○○區○○街00號7 樓建號之最新「第一
類」登記謄本。
六、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二份。
七、如台端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
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1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1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