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促字,110年度,10977號
TYDV,110,促,10977,202109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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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促字第10977號
債 權 人 李振瑋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威証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件借款已屆清償期之文件並釋明之(借據載明
    若借款期限到期,再續借3 年(至民國113 年3 月10日
    止))。
  二、請提出已依民法第478 條規定催告返還之釋明文件影本
    (如寄發存證信函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
    等)。
  三、如台端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
    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0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0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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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