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促字第10973號
債 權 人 羅順興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吳清彥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敘明請求金額之計算方式(製作簡單表格載明金額、依
據。又借款契約書二紙之借款期限尚未到期,且本票均
未記載到期日,故請敘明請求之依據為何?)。
二、請表明本票提示日(依票據法所為本票付款之提示係指
執票人對發票人現實的出示票據,請求付款),或提出
已依民法第478 條規定催告債務人返還符合請求金額之
釋明文件影本(如寄發存證信函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
正、反面影本等)。
三、如台端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
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0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0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