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促字,110年度,10969號
TYDV,110,促,10969,202109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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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促字第10969號
債 權 人 巴黎伯爵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林家豪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兆梓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督促程序,如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或依公示送 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民事訴訟法第509 條定有明文。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經查戶役政個人資料 查詢結果,債務人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林浩然之戶籍遷入桃園 市蘆竹戶政事務所,支付命令須以公示送達之方式為送達, 依同法第509 條規定,支付命令之送達如須以公示送達為之 者,不得行之,故本件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3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3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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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兆梓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