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促字,110年度,10899號
TYDV,110,促,10899,202109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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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促字第10899號
債 權 人 經冠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勇男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立耀技術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
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聲請費500元。
  二、請提出債權已屆清償期之證明文件。
  三、請提出催告函及回執。
  四、請提出債務人立耀技術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登記事
    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五、如台端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
    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3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3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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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立耀技術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經冠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冠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