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促字,110年度,10870號
TYDV,110,促,10870,20210908,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促字第10870號
債 權 人 葉佐新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謝禎祥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謝禎祥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請提出本件借款已屆清償期之文件並釋明之。
  三、請提出已依民法第478 條規定催告返還之釋明文件影本
    (如寄發存證信函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
    等)。
  四、如台端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
    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8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8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