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促字,110年度,10864號
TYDV,110,促,10864,202109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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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促字第10864號
債 權 人 彭貴炫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莊姵琦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釋明請求遲延利息之依據(聲請人已請求
  自109 年7 月1 日起算利息,何以再請求遲延利息?如有誤
  ,請撤回此筆請求)。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1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1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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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