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促字,110年度,10814號
TYDV,110,促,10814,202109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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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促字第10814號
債 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非訟代理人 王琡斐 
債 務 人 陳欣亞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捌萬參仟貳佰柒拾捌
  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五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六
  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法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7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7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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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