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促字,110年度,10812號
TYDV,110,促,10812,202109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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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促字第10812號
債 權 人 永鑫通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沛婕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李奕辰謝彤青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提出債務人李奕辰之父親李輝煌之最新戶
  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0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0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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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永鑫通訊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