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促字第10790號
債 權 人 蔡亞廷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李青宸、晶築設計事業有限公司、王昭仁、
傑羅設計事業有限公司、施啟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
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提出催告函及回執。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9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9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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