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促字,110年度,10685號
TYDV,110,促,10685,20210908,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促字第10685號
債 權 人 田子祥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廖宜祥鄭雅唇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鄭雅唇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請釋明何以對債務人鄭雅唇請求?據租賃契約所示,債
    務人鄭雅唇並非契約當事人,何以連帶請求?
  三、請提出催告函及回執。
  四、如台端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
    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8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8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