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促字,110年度,10190號
TYDV,110,促,10190,202109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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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促字第10190號
債 權 人 璞玉雅筑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羅世孝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夏元慶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提出夏 元慶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桃園市○○區○○○ 街00號4 樓建號之最新「第一類」登記謄本、管理委員會向 主管機關報備之現任主任委員姓名及其當選證明)之證明文 件、其他足以釋明夏元慶積欠管理費(債權人請求金額)之 文件影本(如該社區區分所有權人繳納管理費之登記明細表 ),並請釋明夏元慶現有無實際居住於聲請狀陳報之地址即 「桃園市○○區○○○街00號4 樓。經本院民國110 年8 月 25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 0 年8 月31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 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0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0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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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