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死亡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亡字,110年度,43號
TYDV,110,亡,43,202109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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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亡字第43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代 理 人 江婉甄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對失蹤人王金木(男,民國00年0 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失蹤前最後住所:桃園市○○區○○○路0 段000巷00弄00號)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將本裁定登載於新聞紙。失蹤人王金木應於本公示催告揭示於法院公告處、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7 個月內,向本院陳報現尚生存,如不陳報,本院將宣告其為死亡。
無論何人,凡知失蹤人王金木之生死者,均應於上開期間內,將其所知之事實,陳報本院。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失蹤人王金木係民國00年0 月00日生,現年 84歲,雖設籍桃園市○○區○○○路0 段000 巷00弄00號, 然經戶政事務所進行查訪,據失蹤人親屬稱失蹤人於20年前 不知去向,失蹤人之子王俊龍亦稱失蹤人係因賭債離家出走 行方不明,此有訪查紀錄表附卷可稽:又失蹤人現未在監所 ,查無入出境資料、全民健康保險就醫、請領社會福利補助 、使用殯葬設施等紀錄,復非經桃園市政府社會局、國軍退 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查訪安置之個案,有在監在押紀錄表、 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結果、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 110 年1 月4 日健保桃字第1093011013號函、桃園市政府社 會局109 年9 月25日桃社老字第1090085459號函、桃園市政 府殯葬管理處109 年9 月28日桃市殯字第1090005371號函、 桃園市政社會局109 年9 月29日桃社老字第1090084586號函 及國軍退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桃園市榮民服務處110 年1 月12 日桃市榮處字第1100000296號函各1 份在卷可憑。雖失蹤人 尚有家屬即女兒王秀枝,惟王秀枝現出境未歸,無從查訪王 秀枝以知悉失蹤人去向,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亦未能 協助為失蹤人之失蹤人口註記,另有王秀枝之入出境資料、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109 年10月21日中警分防字第10 90068311號函在卷,且本署經通知失蹤人之子王俊龍,然未 獲王俊龍到署說明或提出失蹤人之相關資料;相對人王金木 於86年3 月間,曾向行政院勞工保險局(現為勞動部勞工保 險局)申請勞工保險老年一次給付,函詢該局曾於86年4 月



3 日核付新臺幣28萬9,714 元,然原申請相關資料因逾保存 年限業已銷燬等節,有該局109 年12月30日保普老字第1091 0307880 號函為佐,是認以86年4 月3 日即相對人最後社會 軌跡日為其失蹤日期。依現有事證,可認失蹤人迄今失蹤已 逾7 年,爰依家事事件法第155 條規定,聲請裁定准為死亡 宣告等語。
二、按失蹤人失蹤滿7 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 請,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3 年 後,為死亡宣告,民法第8 條第1 項、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宣告死亡或撤銷、變更宣告死亡之裁定,利害關係人或 檢察官得聲請之;法院准許宣告死亡之聲請者,應公示催告 ;公示催告,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一、失蹤人應於期間內 陳報其生存,如不陳報,即應受死亡之宣告。二、凡知失蹤 人之生死者,應於期間內將其所知陳報法院;前項公示催告 ,準用第130 條第3 項至第5 項之規定。但失蹤人滿百歲者 ,其陳報期間,得定為自揭示之日起2 個月以上,家事事件 法第155 條、第156 條第1 、2 、3 項亦有明定。三、經查,聲請人前揭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前述資料為證,本 庭傳喚關係人王秀枝王俊龍亦均未到庭陳述意見,堪信聲 請人主張王金木於86年4 月3 日失蹤之情為真實。王金木於 86年4 月3 日失蹤時年60歲,其失蹤已滿7 年,爰依前揭規 定公示催告如主文所示。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56 條第3 項、第130 條第3 項、第4 項,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張淑芬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邱信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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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