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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9年度,339號
TYDV,109,重訴,339,202109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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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重訴字第339號
原   告 祭祀公業法人桃園縣李金興公

法定代理人 李訓塗 
訴訟代理人 陳鄭權律師
被   告 李克振 
      李克明 
      李奎慶 
      李訓規 
      李訓矩 
      李訓德 
      李後德 
      李後長 
      李後利 
      李素  
      李後議 
      李後瑞 

兼 上 二人
訴訟代理人 李後特 

被   告 李希堯 
      李耀南 
      李後濶 
      李後醮 
      李耀西 
      李耀北 
      李訓良 
      李訓銘 
      李訓淳 
      李訓權 
      李文豪 
      李逢時 
      李逢春 

      李冠達 
      李彥慶 
      李彥慕 
      李照明 
      李俊成 
      李俊興 
追 加 被告 邱惠敏 
      李素真 
兼 上 一人
訴訟代理人 李瓊玉 
追加被告  李淑薰 
      李美齡 
      李美姬 
      李桂宥(原名李淑燻)

      盧冠弘 

      盧純卿 
      盧麗卿 
      盧艷卿 
      盧佳玲 
      盧佳玟 
      倪利霞  (處所不詳)
      張李金治

      李清文 
      李麗玉 
兼上 三 人
訴訟代理人 李星緯 
追 加 被告 李麗華 
      李麗玲 
      朱振德 
      朱建宇 
      朱盈燕 

      江李瑞雲
      李素惠 
      朱碧霞 
      李喻如 
      李周音 

      李張嬌 
      李翠紅 

      李翠玲 
      李詩揚  (處所不詳)
      廖李瓊淑
      陳李瓊璧
      李美珠 
      李明珠 
      李瑛珠 

      李百珣 
      李救  
      黃李麗昭
      李澄子 
      李秀桂 
      李秀英 
      李秀娟 
      李張紅淡
      李秀鳳 
      李秀警 
      江阿有 
      江李秋香
      陳碧明 
      陳明義 
      陳彥宇 
      陳宥臻 
      陳宥安 
兼 上 三人
法定代理人 楊錚錚 
追 加 被告 陳查某 

      陳碧有 

      李秀惠 
      徐玉麟 
      徐玉焜 
      徐玉哲 
      徐承地 
      徐承昌 
      徐儷雪 
      林徐秀香
      徐秀玉 
      曾阿香 
      徐瑞湧 
      徐瑞逸 
      徐淑華 
      徐淑敏 
      徐承添 
      徐承煌 
      徐蕙蘭 
      林徐阿雪
      張徐秀桂

      徐承啟 
      徐承照 
      徐志遠 
      徐志嘉 
兼 上 一人
法定代理人 阮佳怡 
追 加 被告 翁徐秀環
      徐翁鳳嬌
      徐承池 

      徐承銓 
      徐承永 
      徐承田 
      徐藝云 
      徐朝全 
      張三奇 
      郭金子 
      郭信聰 
      張信翔 
      張進富 
      呂阿榮 
兼 上 一人
訴訟代理人 呂昭福 
追 加 被告 呂淑芬 
      呂沛錡 
      呂淑華 
      楊榮輝 
      楊秀鳳 
      林楊秀環
      許林美銀
      許明煌 
      許明鐘 
      許明華 
      許明珠 
      邱創福 
      邱創輝 
      邱碧玉 
      邱碧蓮 
      邱美智 
      黃教修 
      黃玉惠 

      黃玉女 
      黃教財 

      黃教得 
      黃教達 
      黃美枝 
      黃美蓮 

      羅黃雪玉
      陳黃雪娥
      李黃雪珠

      李葉孟女
      李汪鴻 
      李汪霖 
      李芸臻 
      李婉瑜 
      李呂秀英
      李美慧 
      李美娥 
      李美華 
      李美珍 
      謝李金英
      李黃春嬌
      李美玉 
      李麗玉 
      李張金英
      葉秋燕 

      李姿慧 
      李婉甄 

      李肅容 

      簡李阿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於民國110 年8 月26日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一、附表一所示被告及追加被告應將被繼承人李傳興所有之桃園 市○○區○○段○○○地號土地,面積壹仟陸佰柒拾柒平方 公尺,所有權持分三分之一辦理繼承登記,並於辦畢繼承登 記後,將所有權持分公同共有三分之一移轉登記予原告。二、附表二所示被告及追加被告應將被繼承人李家德所有之桃園 市○○區○○段○○○地號土地,面積壹仟陸佰柒拾柒平方 公尺,所有權持分三分之一辦理繼承登記,並於辦畢繼承登 記後,將所有權持分公同共有三分之一移轉登記予原告。三、附表三所示被告及追加被告應將被繼承人李家芬所有之桃園 市○○區○○段○○○地號土地,面積壹仟陸佰柒拾柒平方 公尺,所有權持分三分之一辦理繼承登記,並於辦畢繼承登 記後,將所有權持分公同共有三分之一移轉登記予原告。四、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除被告李希堯李後濶李後醮李耀西李訓良李後特李後議李後瑞、追加被告李素真李瓊玉、李桂宥、盧 冠弘、盧純卿張李金治李星緯李清文李麗玉、陳碧 有、張進富、呂阿榮、呂昭福、楊秀鳳、林楊秀環外之其餘 被告及追加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 均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 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伊所有之桃園市○○區○○段000 地號土地(下 稱系爭土地),面積1,677 平方公尺,係先祖墓園之用地, 惟當時囿於法規,故借名登記於三大房名下,出名人分別為 大房炳生公李家芬、二房都生公李傳興、三房振生公李家德 ,每房之持分各三分之一。近百年來,系爭土地皆係作為祖 先墳地使用,常年來亦由伊管理,現伊已為合法之法人,可 以享有土地所有權之登記,並於民國109 年7 月19日管理委



員會議中決議終止借名登記,以名實相符,減免糾紛,並有 利於管理使用及納稅等。三大房後代因明知借名登記一事, 故未辦理繼承登記,致系爭土地被桃園市政府列冊管理中, 若再不積極辦理,恐有被拍賣之虞。伊並於109 年7 月27日 以存證信函通知被告上開事實,並終止借名登記,要求將土 地返還登記予伊,惟李傳興、李家德及李家芬之繼承人等迄 今仍拒不返還。因伊已終止借名登記法律關係,爰依民法第 759 條、第726 條及借名登記等法律關係,請求被告及追加 被告等人辦理繼承登記,於辦畢繼承登記後,再將系爭土地 之持分移轉登記予伊,並聲明如主文第1 項至第3 項所示。二、被告及追加被告抗辯部分:
㈠被告李後特李後議李後瑞:我們對於原告之請求沒有意 見等語。
㈡被告李訓良:系爭土地是小時候的事,當時管理人是伊祖父 李傳興,原告分配給我們三房,李傳興已往生,無法辦理繼 承,對於原告之請求,伊沒有意見等語。
㈢被告李後特:伊回去再跟同房討論等語。
㈣被告李耀北:我們都是世代承襲,聽說系爭土地要規劃重劃 區,如果祖先墓地一直維持,對於原告之請求,伊就沒有意 見等語。
㈤被告李後醮:伊很支持原告之管理人,伊同意將系爭土地還 給原告等語。
㈥被告李耀西:對於將系爭土地還給原告,伊沒有意見,以多 數為意見等語。
㈦被告李希堯李後濶:以前都沒有聽說過系爭土地,看大家 意見等語。
㈧被告李俊成:若大房、二房也沒有意見,伊對原告之請求也 沒有意見等語。
㈨追加被告李素真李瓊玉、李桂宥:伊不是派下員,系爭土 地是阿公李傳興的,伊不同意將土地還給原告等語。 ㈩追加被告盧冠弘:伊與盧麗卿盧艷卿盧佳玲盧佳玟等 人對於將系爭土地還給原告是沒有意見等語。
追加被告盧純卿、張進富、呂阿榮、呂昭福、楊秀鳯、林楊 秀環:伊同意將系爭土地還給原告等語。
追加被告李星緯張李金治李清文李麗玉、陳碧有:若 可以證明系爭土地是原告的,伊就同意歸還土地等語。 其餘被告及追加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 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本院之判斷:
原告主張系爭土地登記於李傳興、李家德及李家芬名下,且



李傳興、李家德及李家芬為原告之派下員等情,業據其提出 土地登記謄本、派下全員系統表等為憑(見本院卷一第27頁 、第69頁、第301 頁),堪信為真。惟本件應審究系爭土地 是否為原告所有?原告與三大房管理人間有無借名登記契約 存在?借名登記契約是否已終止?
㈠系爭土地是否為原告所有?原告與三大房管理人間有無借名 登記契約存在?
⒈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 但依其情形顯失公平者,不在此限,為民事訴訟法第277 條 所明定。準此,徵諸臺灣之祭祀公業多設立於前清或日治時 期,關於公業名下財產來源及其派下員占用產業之緣由,輒 因年代久遠,人物全非,每每難以查考,舉證誠屬不易,如 仍嚴守該條本文所定之舉證原則,不免產生不公平結果。故 法院於個案審理中,自應斟酌當事人各自提出之證據資料, 綜合全辯論意旨,依同條但書之規定,為適切之調查認定, 始不失衡平之本旨(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266 號判決意 旨參照)。次按當事人約定一方將自己之財產以他方名義為 之,仍由自己管理、使用、處分及收益,而他方允就該財產 為出名者,為借名契約,借名關係之當事人,出借名義者, 就其名義上之財產均由借名者管理、使用、處分及收益,自 己並未與聞該等財產之管理、使用等(最高法院103 年度台 上字第1244判決意旨參照)。又主張法律關係存在之當事人 ,固應就該法律關係發生所須具備之特別要件,負舉證之責 任,惟此特別要件之具備,茍能證明間接事實,且該間接事 實與要件事實間,依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已足推認其因果關 係存在者,即無不可,非以直接證明要件事實為必要(最高 法院106 年度台上字第367 號判決意旨參照)。 ⒉觀諸日據時代土地登記簿所載,系爭土地地目「林」,記載 「墳墓地」,且係於35年7 月8 日以同一案號(溪字第1214 號)送件,並於36年6 月16日登記各三分之一持分於李家芬 、李傳興、李家德名下,此有土地登記簿在卷可稽(見本院 卷一第355 至368 頁),且依原告提供101 年3 月7 日府民 宗字第1010058196號派下員系統表,原告於十三世共分三大 房,分別為李炳生、李都生、李振生,而李家芬、李傳興、 李家德分別為李炳生、李都生、李振生三房之孫字輩派下員 ,此有上開系統表在卷可稽(見本院卷一第27頁、第69頁) ,佐以系爭土地現仍為墓園使用,此有現場照片在卷可稽( 見本院卷一第93至100 頁),綜上,系爭土地地目雖為「林 」,惟為日據時代即記載為「墳墓地」使用至今,並同時登 記各三分一持分於當時原告三大房即李家芬、李傳興、李家



德名下,是原告主張系爭土地係原告借名登記在李家芬、李 傳興、李家德名下,尚非無據。再者,證人李子鋐於本院具 結證稱:伊自64年開始就跟著去系爭土地掃墓,每年去掃墓 都有聽到李家芬管理人李訓管公開在講墓地的事,是因為當 初原告無法登記財產,故由三大房管理即李家芬、李傳興、 李家德一同登記共有財產,該墓園是放李家祖先,每年春分 第1 週通知派下員來掃墓,目前由原告主任管理委員會來管 理等語(見本院卷二第11至14頁),證人李豐寅於本院具結 證稱:系爭土地是做老祖先墳墓用,當時伊父親在蓋墳墓時 ,有跟伊提到系爭土地是登記在李家芬、李傳興、李家德名 下,現在2 、3 年,光我們這房有上百人去掃墓等語(見本 院卷二第14至16頁),被告李訓良於本院具結證稱:伊是李 傳興後代子孫,小時候有與父親、祖父去系爭土地掃墓,當 時父親就有提到系爭土地分給三房管理,以後會很麻煩,現 在李傳興後代子孫同意將系爭土地還給原告等語(見本院卷 二第17至19頁),佐以到庭之多數被告及追加被告,均同意 將系爭土地返還予原告(見上開被告及追加被告抗辯部分) ,益徵系爭土地均借名登記原告當時之三大房管理人李家芬 、李傳興、李家德各三分之一持分,並由原告所管理,及作 為墓園使用迄今。
㈡借名登記契約是否已終止?又何時終止?
查三大房管理人之繼承人自三大房管理人死亡後,既已事實 繼受該借名登記法律關係並繼續處理委任事務,直至原告於 109 年4 月14日依法登記為祭祀公業法人,而可作為移轉登 記系爭土地所有權之主體,又桃園市政府對於日治時期借名 登記、迄未辦理繼承登記之土地辦理列冊管理事宜,是應以 本件民事追加被告起訴狀之送達為終止借名登記契約之意思 表示,此有民事追加被告起訴狀、系爭土地謄本、及法人登 記證書等在卷可稽(見本院卷一第347 頁、第475 頁、卷三 ),堪認該借名登記契約最遲應於本件民事追加被告起訴狀 送達被告及追加被告之日時終止。
四、綜上所述,原告本於前揭原因事實,依借名登記物返還請求 權,訴請附表一、二所示被告及追加被告應將系爭土地辦理 繼承登記後,移轉登記予原告,為有理由,應予准許。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經 本院審酌後,認於判決結果均不生影響,爰不一一予以論駁 贅述。
六、訴訟費用負擔本依民事訴訟法第79條規定,應由敗訴之被告 及追加被告負擔,惟審酌本件係原告怠於處理系爭土地,以 致經過多年,輾轉由李家芬、李傳興、李家德後代子孫來應



訴本件訴訟,實仍可歸責於原告。且原告當庭表示本件不論 勝敗均願意負擔本件裁判費、過戶費、稅金等相關費用,是 依民事訴訟法第82條法理,命由原告負擔本件訴訟費用。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紀榮泰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若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否則本院得不命補正逕行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郭力瑜
 
附表一:
┌─────────────────────────────────────┐
│李傳興之繼承人(共17人) │
├──┬────┬────┬────┬────┬────┬────┬────┤
│被告│李訓良李訓銘李訓淳李訓權 │ │ │ │
├──┼────┼────┼────┼────┼────┼────┼────┤
│追加│邱惠敏李素真李瓊玉李淑薰李美齡李美姬 │李桂宥 │
│被告├────┼────┼────┼────┼────┼────┼────┤
│ │盧冠弘盧純卿盧麗卿盧艷卿盧佳玲盧佳玟 │ │
└──┴────┴────┴────┴────┴────┴────┴────┘
 
附表二:
┌─────────────────────────────────────┐
│李家德之繼承人(共37人) │
├──┬────┬────┬────┬────┬────┬────┬────┤
│被告│李照明李彥慶李彥慕李冠達李逢時李逢春李文豪
│ ├────┼────┼────┴────┴────┴────┴────┤
│ │李俊成李俊興 │ │
├──┼────┼────┼────┬────┬────┬────┬────┤
│追加│李張金治│倪利霞李星緯李清文李麗玉李麗華李麗玲
│被告├────┼────┼────┼────┼────┼────┼────┤
│ │朱振德朱建宇朱盈燕江李瑞雲李素惠朱碧霞李喻如
│ ├────┼────┼────┼────┼────┼────┼────┤
│ │李周音李張嬌李翠紅李翠玲李詩揚廖李瓊淑陳李瓊璧
│ ├────┼────┼────┼────┼────┼────┼────┤
│ │李美珠李明珠李瑛珠李百珣李救黃李麗昭李澄子
└──┴────┴────┴────┴────┴────┴────┴────┘
 




附表三:
┌─────────────────────────────────────┐
│李家芬之繼承人(共121人) │
├──┬────┬────┬────┬────┬────┬────┬────┤
│被告│李耀西李耀南李耀北李後濶李後醮李希堯李後議
│ ├────┼────┼────┼────┼────┼────┼────┤
│ │李素李後長李後利李後德李訓規李訓矩李訓德
│ ├────┼────┼────┼────┼────┼────┼────┤
│ │李奎慶李克明李克振李後特李後瑞 │ │ │
├──┼────┼────┼────┼────┼────┼────┼────┤
│追加│李秀桂李秀英李秀娟李張紅淡李秀鳳李秀警江阿有
│被告├────┼────┼────┼────┼────┼────┼────┤
│ │簡李阿琴│李肅容 │江李秋香陳碧明陳明義陳彥宇陳宥臻
│ ├────┼────┼────┼────┼────┼────┼────┤
│ │陳宥安楊錚錚 │陳查某 │陳碧有 │李秀惠 │徐玉麟 │徐玉焜 │
│ ├────┼────┼────┼────┼────┼────┼────┤
│ │徐玉哲 │徐承地 │徐承昌 │徐儷雪 │林徐秀香│徐秀玉 │曾阿香 │
│ ├────┼────┼────┼────┼────┼────┼────┤
│ │徐瑞湧 │徐瑞逸 │徐淑華 │徐淑敏 │徐承添 │徐承煌 │徐蕙蘭 │
│ ├────┼────┼────┼────┼────┼────┼────┤
│ │林徐阿雪│張徐秀桂│徐承啟 │徐承照 │徐志遠 │徐志嘉 │阮佳怡 │
│ ├────┼────┼────┼────┼────┼────┼────┤
│ │翁徐秀環│徐翁鳳嬌│徐承池 │徐承銓 │徐承永 │徐承田 │徐藝云 │
│ ├────┼────┼────┼────┼────┼────┼────┤
│ │徐朝全 │張三奇 │郭金子 │郭信聰 │張信翔 │張進富 │呂阿榮 │
│ ├────┼────┼────┼────┼────┼────┼────┤
│ │呂昭福 │呂淑芬 │呂沛錡 │呂淑華 │楊榮輝 │楊秀鳳 │林楊秀環│
│ ├────┼────┼────┼────┼────┼────┼────┤
│ │許林美銀│許明煌 │許明鐘 │許明珠 │許明華 │邱創福 │邱創輝 │
│ ├────┼────┼────┼────┼────┼────┼────┤
│ │邱碧玉 │邱碧蓮 │邱美智 │黃教修 │黃玉惠 │黃玉女 │黃教財 │
│ ├────┼────┼────┼────┼────┼────┼────┤
│ │黃教得 │黃教達 │黃美枝 │黃美蓮 │羅黃雪玉│陳黃雪娥│李黃雪珠│
│ ├────┼────┼────┼────┼────┼────┼────┤
│ │李葉孟女│李汪鴻 │李汪霖 │李芸臻 │李婉瑜 │李呂秀英│李美慧 │
│ ├────┼────┼────┼────┼────┼────┼────┤
│ │李美娥 │李美華 │李美珍 │謝李金英│李黃春嬌│李美玉 │李麗玉
│ ├────┼────┼────┼────┼────┼────┼────┤
│ │李張金英│葉秋燕 │李婉甄 │李姿慧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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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