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987號
上 訴 人 鴻新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金財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紅石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本院109 年度
訴字第987 號給付貨款事件,對於民國110 年8 月16日本院第一
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44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884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
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魏于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戴育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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