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9年度,987號
TYDV,109,訴,987,2021090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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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987號
上 訴 人 鴻新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金財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紅石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本院109 年度
訴字第987 號給付貨款事件,對於民國110 年8 月16日本院第一
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44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884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
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魏于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戴育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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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紅石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鴻新工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