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275號
原 告 陳韋伶
訴訟代理人 陳孟彥律師
被 告 黃震達
黃學淵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蘇明淵律師
被 告 黃子紜
黃楓嵐
黃震龍
黃金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所繳第一審裁判費應退還新臺幣捌仟壹佰壹拾捌元。 理 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 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二、查本件原告訴請被告拆屋並返還土地之範圍,已載明依地政 機關測量之結果為準,有民事起訴狀在卷可稽。嗣本院諭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6,427,600 元,應繳納 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4,657元(見本院卷第284 頁),原告 依此繳納全額裁判費。然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為5,604,400 元【計算式:〔3,200 元×60㎡(系爭898 地號)〕+〔8, 400 元×(300 ㎡+133 ㎡)(系爭899 地號)〕+〔3,20 0 元×98㎡(系爭900 地號)〕+〔8,400 元×(87㎡+84 ㎡)(系爭901 地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6,539元。 是原告溢繳之第一審裁判費經計算後為8,118 元(計算式: 64,657元-56,539元=8,118 元),爰依職權裁定返還上開 溢繳之裁判費。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俊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蕭尹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