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家繼訴字,109年度,77號
TYDV,109,家繼訴,77,202109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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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家繼訴字第7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徐麗真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徐金土 



      徐旺枝 
      徐廣維 

      徐步雲 

      徐月香 
      徐瑛亭 

      易鳳英 

      謝徐秀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 年8 月20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
件訴訟標的即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價額,以被上訴人於本院主張分
割遺產可得部分為據,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2 萬9,970 元
(即上訴人起訴狀附表二編號1 至5 之總和),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2 萬4,22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羅詩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
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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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