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家繼訴字第7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徐麗真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徐金土
徐旺枝
徐廣維
徐步雲
徐月香
徐瑛亭
易鳳英
謝徐秀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 年8 月20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
件訴訟標的即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價額,以被上訴人於本院主張分
割遺產可得部分為據,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2 萬9,970 元
(即上訴人起訴狀附表二編號1 至5 之總和),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2 萬4,22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羅詩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
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