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清字,109年度,90號
TYDV,109,司執消債清,90,2021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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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90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林玟秀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代 理 人 朱陳筠律師
債 權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00000000
送達代收人 高秉麟
住同上
債 權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 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 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二、查本件債務人清算財團財產,本院已於110年2月19日裁定處 分方式,並已公告及送達各債權人,此有前開裁定及送達證 書附卷可證。嗣經債務人於本院109年度司執字第45272號強 制執行案款新台幣(下同)91,079元;另有存款共299元, 金額甚少,無處分實益,應排除於清算財團之外,應予返還 債務人。是本件債務人清算財團之財產已全數變價完畢,財 產總數額為91,079元。本院並於債務人之清算財團財產可分 配時,業已作成分配表,記載分配之順位、比例及方法,該 分配表並經予以公告在案。茲本院已將債務人之清算財團分 配完結,有分配表暨領款通知書等附卷可稽,揆諸首揭規定 ,應裁定終結本件清算程序。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5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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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