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241號原 告即反訴被告 黃麗鳳 訴訟代理人 林翰榕律師被 告即反訴原告 許月貞(即許竣傑之繼承人) 許張珈鈺(即許竣傑之繼承人) 許明光(即許竣傑之繼承人) 許祐銓(即許竣傑之繼承人) 許梅貞(即許竣傑之繼承人)共 同訴訟代理人 呂宗達律師 官寧郁律師被 告 楊珮樺 訴訟代理人 潘維成律師複代理人 詹傑麟律師 劉育志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民國一一○年十月二十六日上午九時十分於本院第四十七法庭為言詞辯論。 理 由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 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因尚有須調查之處, 自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世聰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顏崇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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