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7年度,270號
TYDV,107,重訴,270,202109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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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270號
原   告 薩摩亞商WISE SEA TECHNOLOGY CO.,LTD.

法定代理人 何俊輝 
原   告 英屬維京群島商先進車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杜立民 
原   告 英屬維京群島商先進車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
      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杜立民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蔡朝安律師
      郭心瑛律師
      徐思民律師
複代理人  陳以昕律師
被   告 蔣尚宏 
訴訟代理人 陳貞吟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民國一一○年十月十二日上午十一時十分於本院第四十七法庭為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 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因尚有須調查之處, 自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世聰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顏崇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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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英屬維京群島商先進車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