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270號原 告 薩摩亞商WISE SEA TECHNOLOGY CO.,LTD.法定代理人 何俊輝 原 告 英屬維京群島商先進車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杜立民 原 告 英屬維京群島商先進車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 公司法定代理人 杜立民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朝安律師 郭心瑛律師 徐思民律師複代理人 陳以昕律師被 告 蔣尚宏 訴訟代理人 陳貞吟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民國一一○年十月十二日上午十一時十分於本院第四十七法庭為言詞辯論。 理 由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 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因尚有須調查之處, 自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世聰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顏崇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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