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15號
原 告 江木清
訴訟代理人 許啟龍律師
被 告 豐鵬欣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樹木
訴訟代理人 林 凱律師
林明信律師
被 告 豐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信夫
訴訟代理人 汪廷諭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02 年12月9 日所
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一行中關於「金面山」,應更正為「金山面」。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游璧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張琬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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