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0年度,375號
TYDM,110,附民,375,202109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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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
                  110年度附民字第375號
原   告  賴文蘋 年籍與住址均詳卷
被   告  陳志豪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刑事案件(本院110年度訴字第277、474號)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 實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二、被告就原告之聲明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書狀。 理 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 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法 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 訴訟法第488 條、第502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是提起附 帶民事訴訟,以有刑事訴訟之存在為前提,刑事訴訟程序終 結後,即無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之餘地,若提起而經法院認為 不合法予以駁回,雖經合法上訴,上級法院亦無從為實體上 之審判,此與合法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經合法上訴,而法 院僅應就附帶民事訴訟審判且可為實體上之審判者,迴不相 同(最高法院75年度台附字第59號裁判要旨參照)。蓋刑事 訴訟法第488 條為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程序規定,起訴 既違背程序規定,且不得補正,即應駁回其起訴,縱嗣隨同 刑事部分一起上訴,其起訴程序之違反,亦不因隨同刑事部 分上訴而治癒(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6年法律座談會刑 事類提案第35號審查意見暨研討結果意見參照)。故刑事案 件終結後,於提起上訴前所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縱其後刑 事訴訟因上訴而繫屬於第二審法院,但該附帶民事訴訟之不 合法,並不因當事人嗣後對刑事案件提起上訴而有影響。二、經查:被告陳志豪因詐欺等案件,經本院於110 年8 月30日 以110 年度訴字第277 、474 號判決有罪在案,原告賴文蘋 於110 年9 月13日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等情,有上開 判決節本、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暨本院收狀時間戳章印 文在卷可證(見本院卷第1 至8 頁),嗣被告及臺灣桃園地



方檢察署檢察官雖分別於110 年9 月17日、22日提起上訴( 見本院卷第9 至10頁),然原告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時,被告及檢察官等人尚未就上開刑事案件提起上訴,是原 告在刑事訴訟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所提之本件附帶 民事訴訟,揆諸前揭說明,於法不合,原告之訴應予駁回。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潘政宏
 
法 官 蔡旻穎
 
法 官 翁健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黃挺豪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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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