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訴緝字,110年度,24號
TYDM,110,訴緝,24,202109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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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訴緝字第24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柏翰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 年度偵字第0000
0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林柏翰、同案被告林東文(已由本院另 以109 年度簡字第299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 月確定)於民 國108 年7 月18日中午12時許,在桃園市○○區○○街00號 3 樓,因向告訴人謝茜索討債務而與告訴人謝茜及其胞弟告 訴人謝剛發生口角,竟共同基於傷害之犯意聯絡,先由被告 林柏翰徒手與告訴人謝剛發生扭打,復由同案被告林東文以 鐵椅攻擊告訴人謝剛之頭部,致告訴人謝剛頭部等多處受有 傷害,嗣告訴人謝茜前往阻止毆打告訴人謝剛,同案被告林 東文復以鐵椅攻擊告訴人謝茜之頭部,致告訴人謝茜受有頭 部外傷、頭皮撕裂傷等傷害。因認被告林柏翰涉犯刑法第27 7 條第1 項之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被告死亡,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該不受理之判決,得 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5 款、第307 條 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後,於109 年2 月17日繫屬本 院審理,惟被告於110 年8 月18日死亡,有臺灣桃園地方檢 察署109 年1 月30日桃檢東平108 偵23726 字第1099007773 號函1 份及其上本院收狀章戳1 枚、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 結果1 份、新北市新莊戶政事務所110 年9 月14日新北莊戶 字第1105771371號函附被告除戶暨死亡登記相關資料1 份在 卷可稽(見346 號審易卷第7 頁;24號訴緝卷第209 頁、24 5-249 頁),揆諸上開說明,本案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 受理之判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5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龍輝
法 官 郭于嘉
法 官 吳軍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魏妙軒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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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