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訴字,88年度,1656號
TPDM,88,訴,1656,2000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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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一六五六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一七五九一號)
,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陸月。如附表所示之信用卡消費簽帳單拾張(一式三聯共陸張,一式二聯共肆張)、汽車租賃約定書參紙及美國運通銀行信用卡(信用卡號碼:000000000000000號)背面偽造之「乙○○」署押共計拾肆枚均沒收。 事 實
一、甲○○前於民國(下同)八十二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於 八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以八十二年度訴字第一八二一號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月確定 ,於八十二年間復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於八十三年三月三日以 八十二年度訴字第四六五八號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四月確定,並自八十三年八月二 十七日起接續執行前開二案之徒刑,於八十六年三月二十一日因縮短刑期假釋出 獄交付保護管束,刑期應至九十年十月十二日始屆滿,現仍在假釋期間內(不構 成累犯)。詎猶不知悔改,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八十八年五月三十日, 在其岳母鍾羅玉位於臺北市○○路○段一五○巷四三一弄二十三號二樓住處,竊 取鍾羅玉所代收由美國運通銀行臺北分行掛號郵寄予乙○○之美國運通銀行簽帳 卡(下稱美國運通卡)一枚(信用卡號碼:000000000000000號 ),及乙○○寄放在鍾羅玉上開住處之身分證、駕駛駕駛執照影本各一紙,得手 後據為所有。旋即基於詐欺取財及行使偽造私文書之概括犯意,於竊得之美國運 通卡背面偽簽「乙○○」署押,並先後於如附表所示之時、地,持該竊得之美國 運通卡,冒用乙○○之名義,向如附表所示之特約商店偽稱自己即係「乙○○」 ,以刷卡簽帳消費之方式,連續於信用卡消費簽帳單顧客簽名欄中,以複寫之方 式,偽造「乙○○」之簽名(其中一式三聯者,包含顧客存根聯、特約商店存根 聯、銀行存根聯,一式二聯者,包含顧客存根聯、特約商店存根聯),以示持卡 人乙○○確認交標的、金額,及乙○○向美國運通銀行簽帳之意,而偽造該信用 卡消費簽帳單,並將偽造完成之信用卡消費簽帳單行使交付於店員,由特約商店 店員比對信用卡消費簽帳單顧客簽名欄與美國運通卡背面之「乙○○」簽名無誤 後,將其中之顧客存根聯交予甲○○收執,完成與特約商店之交易,藉此方式偽 向發卡銀行簽帳,致如附表所示之特約商店及美國運通銀行臺灣分行,誤信甲○ ○係真正持卡人,陷於錯誤,而為甲○○詐得如附表所示之貨品,價值計新臺幣 (下同)十六萬八千二百五十元,令名義持卡人乙○○有負擔該等消費款項之危 險。又甲○○於竊得乙○○所有身分證及駕駛執照影本後,並基於行使變造特種 文書及同前行使偽造私文書之概括犯意,於八十八年五月三十日將上開證件換貼 自己之照片,持至臺北市○○○路某便利商店,以影印之方式變造特種文書即身 分證、駕駛執照(含正、反面)各二張後,連續於八十八年六月五日、六月十日 及六月十五日,以上開完成變造之身分證及駕駛執照影本,至臺北市○○○路○



段二十一號鈺將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下稱鈺將租賃公司),偽以乙○○名義, 於汽車租賃約定書承租人簽名欄偽造「乙○○」之署押,及填製內容不實之私文 書即汽車租賃約定書,持以行使交付予鈺將租賃公司負責人蔡秀娥收執,以資租 用車號AA─八九六三號自用小客車,均足以生損害於乙○○。二、案經乙○○訴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右揭事實,業據被告甲○○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乙○○指 訴之情節相符,且經證人即鈺將租賃公司負責人蔡秀娥於本院調查時證述無訛。 此外,並有傳真查詢國內各類掛號郵件查單、臺灣路威股份有限公司八十八年十 一月二十二日LV字第八八一一二二號函、東隆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八十八年 十一月二十二日函、震旦行股份有限公司八十八年十一月三十日(八八)震法通 字第○一○八號函、震旦行股份有限公司八十八年十二月十六日(八八)震法通 字第○一一三號、銷貨單明細、信用卡簽帳消費單存根聯、美國運通卡補發帳單 、汽車租賃約定書、臺北市政府營利事業登記證等件附卷可資為補強證據,被告 自白核與卷附證據資料相符,足堪採為證據。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 ,應予依法論科。
二、被告甲○○於信用卡簽帳單顧客簽名欄偽造「乙○○」之簽名後,將特約商店存 根聯、銀行存根聯交付特約商店,主張其為信用卡真正持卡人乙○○,及持變造 之身分證、駕駛執照影本,於偽填汽車租賃約定書後,交予鈺將租賃公司收執, 主張乙○○為租車之人,均令乙○○有受追償之虞,顯足以生損害於乙○○。被 告竊取乙○○所有美國運通卡及身分證、駕駛執照影本之行為,核係犯行法第三 百二十條第一項之普通竊盜罪。被告於上開美國運通卡背面偽簽「乙○○」署押 ,核係犯刑法第二百十七條第一項偽造署押罪。被告冒用乙○○之名義,持上開 信用卡至特約商店刷卡消費,並於信用卡消費簽帳單偽簽「乙○○」署押後,交 還特約商店,依信用卡交易習慣,被告於簽帳單簽名,係表示持卡人乙○○確認 簽帳單上記載之交易標的及金額,並表示乙○○請求美國運通銀行臺灣分行撥付 消費款項予特約商店之旨,該信用卡消費簽帳單具有收據或請款單之性質,應屬 私文書,被告此部分所為,核係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之行使偽造私 文書罪。被告於簽帳單偽造乙○○署押之行為,係偽造私文書之階段行為,被告 偽造私文書後復持以行使,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 均不另論擬。再被告冒用乙○○名義,持上開信用卡向特約商店簽帳消費,因而 使特約商店及美國運通銀行臺灣分行陷於錯誤,而准其消費並撥付消費之款項予 特約商店,此部分所為,核係犯行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詐欺取財罪。另被告 變造身分證、駕駛執照,冒用乙○○之名義,偽簽署押填載內容不實之汽車租賃 約定書,持以承租汽車之所為,核係犯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二條行使變造特 種文書罪及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被告變造特種文 書後,持以行使,變造特種文書之低度行為,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而偽造 署押部分則為偽造私文書之階段行為,偽造私文書後持以行使,偽造之低度行為 ,另為行使之高度行為吸收,亦均不另論罪。被告先後多次行使偽造私文書、詐 欺取財及行使變造特種文書犯行,時間均甚為密接,方法相同,觸犯構成要件相



同之罪名,顯均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應各依連續犯之規定論以一罪,並加 重其刑。又被告竊盜之目的,在於偽造乙○○署押後,持以利用偽造私文書向特 約商店詐取財物,及利用竊得之身分證、駕駛執照,據以變造特種文書後,持以 租用汽車,是所犯竊盜犯行,與偽造署押、行使偽造私文書、詐欺取財三罪間, 及與行使變造特種文書、行使偽造私文書間,互有方法、目的之牽連犯關係,應 依刑法第五十五條規定從一重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被告租用汽車雖係持變 造之證件,並據以填載內容不實之汽車租賃約定書,致鈺將租賃公司陷於錯誤, 將所有上開自用小客車租予被告,惟查被告於租用期間,均按期支付租金,嗣並 如期歸還租賃物,其於租用之初,無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意圖,甚明,此部分不另 構成詐欺取財罪,併此說明。爰審酌被告素行不佳、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智 識程度,所生對於告訴人財產、信用之侵害程度,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稱良 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示懲儆。如附表所示之信用卡消費簽帳 單(一式三聯二件共六張,一式二聯二件共四張)顧客簽名欄中偽造之「乙○○ 」署押計十枚、汽車租賃約定書(三紙)承租人簽章欄「乙○○」署押計三枚及 美國運通卡(信用卡號碼:000000000000000號)背面偽造之「 乙○○」署押一枚,除卷附消費簽帳單部分之署押應予沒收外,餘亦無證據證明 業已滅失,爰均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規定沒收。三、公訴人雖僅就被告於八十八年六月十五日以乙○○名義,偽造內容不實之汽車租 賃約定書,向鈺將租賃公司租用汽車之犯行,提起公訴,惟基於起訴、審判不可 分原則,檢察官就犯罪事實一部起訴者,其效力及於全部,本件被告另於八十八 年六月五日、六月十日,以同一手法,偽造汽車租賃約定書租用汽車部分之犯罪 事實,與前揭論罪科刑之八十八年六月十五日行使變造特種文書、行使偽造私文 書部分,有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已如前述,本院自應就八十八年六月五日 及八十八年六月十日行使變造特種文書、行使偽造私文書部分,一併加以裁判, 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第二百十七條第一項、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第二百十二條、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五十五條、第二百十九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俞秀端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一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吳 秋 宏
又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孫 佩 琳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二 月 二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二百十六條
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



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二百十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二百十二條
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二百十七條第一項
偽造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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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時間 │地點 │金額(元)│品名 │聯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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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88年05月30│臺灣路威股份有限公司│69900 │女用皮夾│一式三聯│
│ │日下午06時│中山店(臺北市中山北│ │女用皮包│ │
│ │21分 │路二段四十七號) │ │ │ │
├──┼─────┼──────────┼─────┼────┼────┤
│二 │88年05月31│東隆國際企業股份有限│1551 │淡長壽煙│一式二聯│
│ │日下午08時│公司(臺北縣新莊市自│ │涼淡煙 │ │
│ │46分 │信街一號一樓之二十)│ │三五淡煙│ │
│ │ │ │ │養樂多 │ │
│ │ │ │ │環保電池│ │
│ │ │ │ │永和米漿│ │
│ │ │ │ │計算機等│ │
├──┼─────┼──────────┼─────┼────┼────┤
│三 │88年05月31│東隆國際企業股份有限│95600 │淡長壽煙│一式二聯│
│ │日下午08時│公司(臺北縣新莊市自│ │ │ │
│ │23分 │信街一號一樓之二十)│ │ │ │
├──┼─────┼──────────┼─────┼────┼────┤
│四 │88年06月06│震旦行股份有限公司台│1199 │七八八桌│一式三聯│
│ │日下午10時│北五十八營業所(臺北│ │上充電器│ │
│ │14分 │市○○街三七五巷四十│ │ │ │
│ │ │一弄十一號一樓)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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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鈺將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臺灣路威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