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10年度,897號
TYDM,110,訴,897,202109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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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897號
被   告 SRIMUANG SIWAKORN




指定辯護人 林志揚律師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 年度偵字第
00000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SRIMUANG SIWAKORN 羈押視為撤銷,並責付予內政部移民署桃園市專勤隊
理 由
一、按羈押之被告,經諭知無罪、免訴、免刑、緩刑、罰金或易 以訓誡或第303 條第3 款、第4 款不受理之判決者,視為撤 銷羈押。但上訴期間內或上訴中,得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 居;如不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而有必要情形者,並得 繼續羈押之。刑事訴訟法第316 條定有明文。二、被告SRIMUANG SIWAKORN 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 訴,本院審理後,認為被告犯放火燒燬他人所有物致生公共 危險罪,判處有期徒刑1 年,緩刑2 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 束。依刑事訴訟法第316 條規定,視為撤銷羈押。三、然被告係外籍人士,在臺灣無固定住居所,亦無親戚,亦無 固定收入之工作,業經被告於本院審理中陳述甚明(本院卷 第33頁);而被告本案犯行雖經本院判決,然尚未確定,為 使被告確實面對後續可能之上訴審、執行程序,仍有依刑事 訴訟法第316 條規定,於上訴期間對被告為適當強制處分之 必要。爰考量被告本案經判決有罪,且無一定住居所,兼衡 國家審判權及刑罰執行權遂行之公益,衡諸比例原則,責付 予內政部移民署桃園市專勤隊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316 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9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 法 官 黃柏嘉
法 官 涂偉俊
法 官 張家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宗豪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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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