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3157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羅文枝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0 年度執
聲付字第663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羅文枝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羅文枝前因毒品等案件,經法院判處 罪刑確定(合計有期徒刑4 年2 月),於民國108 年1 月20 日送監執行迄今。其已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爰聲請於其 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卷附核准假釋等有關文件後,認本件聲請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 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徐漢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侯儀偵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