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3156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葉佐凱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假釋期中交付
保護管束(110 年度執聲付字第661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葉佐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葉佐凱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 經法院判處合計有期徒刑4 年7 月,於民國106 年6 月12日 入監服刑,現於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執行中,並於110 年 9 月24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規定,假 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規定聲請裁定 等語。
二、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 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前段 定有明文。
三、受刑人葉佐凱於106 年6 月12日入監服刑,並於110 年9 月 24日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在案,此有法務部矯正署法矯 署教字第11001755071 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假 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等在卷可稽。是檢察官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本院審 核聲請人所附相關事證,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9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布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政偉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