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3138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宋龍清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
束(110 年度執聲付字第657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宋龍清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宋龍清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 件,經本院判決處有期徒刑2 年2 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 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0 年9 月24日以法 矯署教字第11001754970 號函核准假釋,刑期終了日期為11 1 年5 月14日,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 8 年度審訴字第2063號),故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 情。
二、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 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 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 項、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 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上開聲請意旨等節,有法務部矯正署110 年9 月24日 法矯署教字第11001754971 號函暨所附之該署嘉義監獄假釋 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可稽 ,是本院認聲請正當,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 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林育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翁珮華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