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0年度,3065號
TYDM,110,聲,3065,202109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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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3065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趙國樑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
中交付保護管束(110 年執聲付字第651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趙國樑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趙國樑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案件,經鈞院判決判處合計有期徒刑10年4 月確定,並於民 國106 年11月26日送監執行,現於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執 行中,而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10 年9 月16日經核准假釋在 案,爰依法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業於110 年9 月16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 案,有法務部矯正署110 年9 月16日法矯署教字第11001715 811 號函在卷可稽,又受刑人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12 年5 月 9 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178 日,故縮 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111 年11月12日,則聲請人聲請於受 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 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 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7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何宇宸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趙于萱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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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