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0年度,3046號
TYDM,110,聲,3046,202109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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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3046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楊承修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
交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楊承修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楊承修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合計5 年4 月確定,並於民國 108 年1 月31日(聲請書誤載為112 年10月8 日,應予更正 )送監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獄執行中,而受刑人 業經法務部於110 年9 月16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001709681 號函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假釋中應付 保護管束,爰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二、按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 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前 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楊承修於108 年1 月31日入監服刑,茲聲請人 以受刑人業於110 年9 月16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而刑 期終結日期原為112 年12月1 日,復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 短刑期54日後,刑期屆滿日為112 年10月8 日等情,有法務 部矯正署110 年9 月16日法矯署字第11001709681 號函暨所 附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可據 ,是經本院審核前開文件後,認受刑人經假釋在案,尚在所 餘刑期中,應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 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3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林大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淑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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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